8省市“营改增”试点政策出台北京9月1日开始新旧税制转换 7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后,明确规定了北京在9月1日完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新旧税制的转换。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还配套颁布了几项重要法规: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 另外,北京市国税局网站近日公布《关于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相关事项的说明》,就北京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天津东疆保税区融资租赁出口退税新规 根据《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6号)的规定,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试行退税政策。同时,对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的税务登记、退税认定管理;申报、审核管理等事项作了明确。并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企业政策搬迁所得税管理出新规 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废止了2009年3月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从新确立了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管理办法,新文件自2012年10月1日执行。 40号公告对政策性搬迁进行了新的定义,并列举了范围;规定了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包括两项收入,搬迁补偿收入和资产处置收入。 总局制定废弃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规定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为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基金。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依照《国内销售电器电子产品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执行,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基金,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 注:具体纳税申报时间以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此表仅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